一、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基府教前參字第1140143137號函及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得檢具相關證明於114年12月24日(三)前提出,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詳如附件)
三、如有符上開情形資格者,請於期限內檢附相關經歷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教師證、離職證明書、聘書、敘薪通知書等)至本校人事室辦理改敘。
四、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及該部歷年函釋與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未合部分,自114年9月24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