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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9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43748號函及環境部113年4月24日環部化字第1138107286D號函辦理。

二、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下稱毒管法)第8條、第11條及第44條第4項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本次修正重點:

    • (一)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1:
      • 1、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
      • 2、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管制濃度由0.01%修正為全濃度。
      • 3備註2修正毒性化學物質之認定以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及分子式綜合判斷;備註8物質或混合物所含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其濃度符合所列閾值規定,且非屬故意添加者,不受毒管法管制。
    • (二)公告事項第1項附件1:147種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之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結構式。
    • (三)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2:增列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研究、試驗、教育用途者,不在此限。
    • (四)公告事項第3項附表3:
      • 1依循聯合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規範,原規定期限已屆,刪除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及全氟辛酸等4種毒性化學物質,111年12月31日前得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
      • 2增列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得用於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 (五)公告事項第4項附表4:配合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烷磺醯氟、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及全氟辛酸修正管制濃度,增列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事項。
  • 三、本次修正公告將於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若對於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蔡佳潔承辦人員,電話:(02)23257399分機55319。
  • 四、檢送教育部及環境部原函、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附表及附件及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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