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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於聘期內之教育召集在營期間,其假別登記與課務安排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基隆市政府 函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基府教前參字第1130147364號
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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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校代理教師於聘期內之教育召集在營期間,其假別登記與課務安排之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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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兵役法施行法及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 前揭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應召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 承上,本市代理教師於聘期內應召,應依上開規定核予公假並發給應召期間之薪資;另考量代理教師應召期間所遺課務非個人因素所致,本府同意其應召期間所遺課務以課務排代方式辦理,編制內專任教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