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請同仁依修正後要點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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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1份,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 上傳附件-01: 114E0008199-01.PDF
- 上傳附件-02: 行政院1140910函.PDF
- 上傳附件-03: 注意事項_第三點第四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