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52號函及基隆市政府112年2月23日基府教體貳字第1120106914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於112年2月1日、2月9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施如下:
(一)112年2月7日起調整自主防疫指引中有關篩檢時機之規定,取消原入境當日或自主防疫第一天或匡列為接觸者當天以快篩試劑進行快篩、外出須有2日內快篩陰性結果之規範,改為「自主防疫期間如出現症狀再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
(二)112年2月20日起實施以下室內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指定場所(醫療照護/公共運輸),規定仍應戴口罩,特殊情境(有症狀/年長或免疫低下/人潮聚集等),建議要戴口罩,其餘場所,自主決定戴口罩。
三、教育部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調整旨揭管理指引,有關自主防疫期間篩檢時機,改為「自主防疫期間於出現症狀時使用家用快篩試劑篩檢」;校園室內環境配合指揮中心規範,實施「自主佩戴口罩」措施,惟校園內健康中心或公共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接駁車等)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自主佩戴口罩即表示不強制佩戴,由師生自行決定,尊重師生自主意願。
四、考量學校教學需求,在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於具特殊性場域(如烹飪教室、實驗室或廚房),或部分課程(如餐飲實作課、有衛生安全規範之相關課程)有相關需求時,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五、另考量國內疫情持續穩定可控、配合社區防治措施穩健開放,對學校營運的衝擊趨緩,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計畫(範本)」將自前述指引施行日112年3月6日起停止適用。
六、有關「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請假及課務說明安排原則,另依本府學聘科函頒之「基隆市『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請假及課務說明」辦理。
七、請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落實生病不入校,加強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