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2596號函及基隆市政府112年2月23日基府教體參字第1120107273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提供學校公費快篩試劑,另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供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
三、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趨緩及防疫政策逐步鬆綁,該部修正旨揭須知。公費快篩試劑請妥善運用並優先使用保存期限較短之產品,學校教職員工生倘有需求(如確診者、快篩陽性個案、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者、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接觸人員,有身體不適或呼吸道症狀者等),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