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0年5月28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00118341 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疫情嚴峻,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 求民眾切實遵守,請貴校配合本市衛生局落實防疫措施, 辦理相關稽查及裁罰等事宜。
三、若民眾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或本市防疫措施相關之情事, 請貴校報請警察調查後,檢附相關事證函送本市衛生局依 法裁處。
四、有關防疫措施及標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滾動性修 正。
五、另,為掌握前述公告實施後本府對於違反前項公告規定者 之裁處情形,以作為後續政策評估與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