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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相關資訊(持續更新05.05)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自本 (111)年10月13日零時(表定航班抵臺時間)起,入境 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須7天自主防疫(0+7)案,請查 照。
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入境 人員居家檢疫期間泡泡專案及自主防疫期間從事活動之防 疫措施規劃原則」(詳如附件),請查照。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 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1份,如說明,請查照。
1111014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自 主防疫指引」1份,請查照查照。
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含市立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因應大陸地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通報計畫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自本(111)年9月1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 間)起,調整入境檢疫措施(如附件)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工作人員防疫入校規定,詳如說明
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正「各 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COVID-19疫情之應變處置建 議」,請貴校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檢送修正「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含市立體育場及家庭教 育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 通報計畫」1份如附件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詳如說明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7月26日以衛授疾字第 1110200682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因應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為減少行政負擔,指揮中心規劃提供「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平台」補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下稱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指揮中心自本(111)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111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
因應近期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上升,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匡列原則及居家隔離措施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5月9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案
滿5至17歲學生接種COVID-19疫苗注意事項
函轉「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因應COVID-19疫情之應變處置建議」
有關滿5歲至17歲兒童及青少年族群之Pfizer-BioNTech COVID-19疫苗接種相關作業準備事宜
重申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相關防疫措施規範
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第一線人員作業負擔,已於「防疫追蹤系統」建置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公費家用快篩結果回報功能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Omicron變異株廣泛性社區傳播,指揮中心為兼顧防疫與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調整接觸者匡列定義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4月29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423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全校停止實體課程】疫情通知111.05.05
公告本校居隔班級111.05.05更新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保全防疫量能與韌性,自111年4月26日起調整居家隔離天數,實施「重點疫調」及匡列密切接觸者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自111年4月26日起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其中自主防疫之4天,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職員工生以不到校為原則
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基隆市學校學生確診應變流程」1份(如附件),請查照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
自111年4月22日起,符合接種年齡且完成COVID-19 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之民眾,始得進入健身房運動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 疫情通知(503班與102班) 111.04.23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 疫情通知(603班與604班) 111.04.24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停用一案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兼顧COVID-19檢驗準確度及降低民眾負擔,有條件開放自費核酸檢驗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pooling)方式檢驗,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101班) 疫情通知 111.04.20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3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317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全校04.12預防性停課一天) 最新通知111.04.12pm17:00
基隆市立安樂高級中學防疫通知單-致全校學生與家長111.04.11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國內COVID-19疫苗接種政策相關作業調整更新案
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含市立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因應大陸地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通報計畫
因應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指揮中心適度放寬防疫措施, 請提醒所屬教職員生務必遵守相關防疫規定,請查照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3月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210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因應國內疫情狀況,有關111年3月1日起本市各級學校防疫相關規定調整,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轉知本市有關COVID-19疫苗施打站資訊,請積極鼓勵已達接種期程但尚未施打滿疫苗之所屬教職員前往施打,並務必遵守指揮中心宣布維持加嚴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由於COVID-19 Omicron變異株疫情於各國持續升溫,為維護我國防疫安全並逐步恢復正常生活,鼓勵已完成基礎劑接種且間隔滿3個月之18歲以上之教職員工,可接種追加劑(Booster dose)
轉知110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自本(111)年1月6日起,擴大接種對象為全國出生滿6個月以上尚未接種之民眾至疫苗用罄止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國際間新變異株Omicron威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本(111)年1月9日至本年1月24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2級
因應111年1月4日至1月17日桃園市強化防疫措施,請提醒所屬教職員生進入桃園市務必遵守相關防疫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因應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自110年12月20日零時(航班抵臺時間)起調整春節檢疫專案3項方案之檢測措施,以強化對入境者於檢疫期間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健康監測
110121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指引
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有效防範COVID-19 Delta 變異株之社區傳播,有關自國外入境之檢疫對象及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PCR採檢,詳如說明
「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標準之防疫措施-教育處」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開放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外來人士(含陸港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境案
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請貴校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教職員工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請查照。
有關辦理「110年度COVID-19疫苗12至17歲青少年第二劑校園接種」相關事宜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1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1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78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1738號令修正發布
檢送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87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因應目前疫情二級警戒,適度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防疫規定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10月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87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函頒國際港埠入境人員之COVID-19抗原快篩措施,自110年10月4日零時起,由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調整至檢疫期滿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執行
「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自本年10月1日起停止適用
轉知國教署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9月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號公告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案
轉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請各校(園)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活動於110年9月30日(星期四)前暫緩辦理(停辦或延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基隆市校園緊急快篩指引
滿12歲至未滿18歲學生接種BNT疫苗注意事項
函轉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9月9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號公告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0)年9月6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801號公告「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
停課不停學參考指引-復課版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8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
(110)年8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110年7月29日衛授疾字110年7月29日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
國際港埠入境民眾快篩試劑使用相關資訊公告
7/27-8/9疫情警戒降級之教育防疫注意事項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COVID-19 Delta變異株社區傳播風險
檢送修正「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含市立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通報計畫」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26日
轉知因應新型冠狀病毒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自110年6月22日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無論有無症狀,於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期滿前,均須進行PCR檢測
轉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 防治措施」業經該部於110年5月26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100721號公告修正
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 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及「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 規定」案
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 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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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學生停課期間關心學生身心健康,請家長師生協助配合相關事宜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自即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載口罩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接種COVID-19疫苗請假假別事宜
本校依循教育部通報與基隆市政府指示,加強師生健康防護,在此提醒所有安中人,請嚴格遵守相關防疫措施。
基隆市各級學校活動辦理防疫計畫書
鼓勵我國COVID-19公費疫苗開放接種宣導品,歡迎下載使用
國內疫情增溫,指揮中心宣布國內警戒提高至第二級
自110年5月5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
相關防疫衛教宣導
轉知本市衛生局有關專案申請因特殊情形出國者公費接種COVID-19疫苗相關作業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20210215_檢送修正「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含市立體育場及家庭教育中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通報計畫」
109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防疫整備工作
20210128_公告
20210122_2公告
20210122公告
寒暑假教職員師生出國外縣市旅遊史調查
20201126公告_秋冬防疫專案
20210120_2公告
20210120公告
20210115公告
20210112公告
20201231公告
20201230公告
20201221公告
20201113公告
20201020公告
20200917公告
20200806公告
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6713號函辦 理。
二、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僅針對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 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
定,自111年10月13日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應在家休息, 不到校(班)上課、上班。
(二)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持有兩日內快 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三)有關「兩日內」計算方式如附件。
三、有關「防疫期間」公立學校教師請假及課務說明安排原 則,另依本府學聘科函頒之「基隆市『防疫期間』公立學
校教師請假及課務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