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自本(111)年6月15日起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1年6月22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10123831號函辦理。
二、考量國內外疫情及防疫與醫療量能,並促進經濟及社會活動與國際必要交流,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為「居家檢疫3天,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旨揭居家檢疫政策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6月15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間)起入境之人員。
(二)檢疫天數計算:入境日為第0天起算之3天檢疫期,於檢疫期滿後接續4天自主防疫。
(三)檢疫地點:
1、「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並以「於同一檢疫地點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前述1人1戶定義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如附件1)。
2、倘入境檢疫者原於防疫旅宿進行檢疫,後4天自主防疫返家,則須經自主防疫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同意,且進行自主防疫之自宅或親友住所亦須符合1人1戶,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1)檢疫者向自主防疫地點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申請,經同意後並請檢疫者簽具「入境旅客執行自主防疫期間地點異動聲明書」(一式兩份;格式如附件2)供備查,以利於後續自主防疫期間1人1戶訪查作業。
(四)通案原則:
1、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自宅或親友住所/防疫旅宿)同住。
2、入境人員於檢疫期間具有共同照顧之個別需求,依現行規定辦理,可由一起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或非居家檢疫者之家屬於檢疫期間同住照顧。
3、入境人員依身分別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警政單位外事警察、學校相關人員進行管理及關懷。
(五)檢測措施:
1、PCR檢測:於入境時(第0天)依現行作業於國際港埠配合採檢及進行PCR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
(1)考量家用快篩試劑之適用對象年齡限制,於入境時由國際港埠人員向2歲以上(以入境當日年齡為準)入境人員發放2劑家用快篩試劑,同時予以說明宣導執行相關事宜;前述該2劑家用快篩試劑,係提供入境人員「檢疫期間出現症狀時」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另2歲以下之入境人員居家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無須執行快篩檢測,若有出現症狀時比照入境人員就醫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