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1年6月8日基衛疾壹字第1110105519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2項「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規定辦理。
三、為減輕行政負擔,旨揭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開立機關將設定為地方政府衛生所,並預計於本(111)年5月30日開放使用,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
1、本年5月1日「確診者自主回報疫調系統」上線後,逾隔離起日3天,仍未簽收隔離通知書之確診者;
2、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研判日為本年4月30日(含)之後對象。
(二)申請流程:民眾可使用電腦或手機直接上網(網址為:https://dvc.mohw.gov.tw)辦理(流程說明如附件1)。
四、「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平臺」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格式如附件2)內容及修正方式如下:
(一)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隔離地址,由申請人自主填報,而隔離起日及迄日係介接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採檢日,並依確診者解除隔離政策,由系統設定隔離期間邏輯。
(二)補發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其中隔離起日及迄日等資料如與民眾實際隔離狀況有不符情形,請各區衛生所於確認民眾身分後,依所持就醫採檢文件(如檢驗報告等)或切結書(格式如附件3)等足資認定之資料,由各區衛生所逕行提供民眾更新之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同時將該次修改資料記錄於「確診者指定隔離處所通知書修改補發作業記錄表」(格式如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