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0年10月25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0013997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