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衛生局111年8月30日府授衛疾貳字第1110134307 號函辦理。
二、近期國內COVID-19疫情雖呈緩降趨勢,惟國際疫情顯示 SARS-COV-2病毒可持續發生變異且造成長期傳播,為因應
COVID-19持續廣泛性社區流行並兼顧防疫、經濟及社會運 作,維持國內防疫量能及有效管控風險,爰修訂旨揭處置 建議。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參之三有關高感染風險者之處置建議,並分為「已
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及「未完成COVID-19疫苗追 加劑」兩種情境。
(二)針對未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之高感染風險者,取消 自我隔離及居家辦公3天之建議,另篩檢頻率由原1-2天
調整為每2-3天上班前執行至接觸最後一名確診者後7日 為止。 (三)調整高感染風險者有症狀時之篩檢方式為快速抗原或家
用核酸試劑檢驗。